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張陳勉法定代理人 張聖耀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哲謙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45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供參。
二、請提出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提出該房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