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王柏勛
林佳憓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醫療社團法人順天醫院間請求給付遣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1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