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0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吳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面積0.25公頃土地上農作物剷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50元,有該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5,000元(計算式:250元/平方公尺×2,500平方公尺=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至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規定,屬附帶請求,故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裁判日期: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