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廖麗瓊
廖年舫被 告 廖年貽
廖珮岑廖育青廖嘉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149 萬6,92元【計算式:各筆土地面積×各筆土地公告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萬3,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公告地價 │訴訟標的之核定││ │ │ │(新臺幣) │ (新臺幣) │├──┼────┼─────────┼──────┼───────┤│1 │廖年貽 │臺中市○○區○○段│148,000 元/ │165㎡ ×148,00││ │ │105 號土地 │平方公尺 │0 元/ ㎡=2442││ │ │165平方公尺 │ │萬元 │├──┼────┼─────────┼──────┼───────┤│2 │廖珮岑 │臺中市○○區○○段│148,000 元/ │173.56 ㎡×148││ │ │106 號土地 │平方公尺 │,000 元/ ㎡= ││ │ │173.56平方公尺 │ │2568萬6880元 │├──┼────┼─────────┼──────┼───────┤│3 │廖育青 │臺中市○○區○○段│148,000 元/ │173.46 ㎡×148││ │ │106-1 號土地 │平方公尺 │,000 元/ ㎡= ││ │ │173.46平方公尺 │ │2567萬2080元 │├──┼────┼─────────┼──────┼───────┤│4 │廖嘉暉 │臺中市○○區○○段│148,000 元/ │173.77 ㎡×148││ │ │106-2 號土地 │平方公尺 │,000 元/ ㎡= ││ │ │173.77平方公尺 │ │2571萬7960元 │├──┴────┴─────────┴──────┼───────┤│ 合計 │1 億149 萬6,92││ │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