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張育綺被 告 弘周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0萬元【即以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29萬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