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賴以墩法定代理人 賴尚詮被 告 賴春美
賴春鳳賴春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9,4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 │依土地公告現值現值計算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01 │臺中市○○區○○段○○○○○○○號│733.08×10,100×3/5=4,442,465 │├──┼──────────────┼────────────────────────────┤│ 02 │臺中市○○區○○段○○○○號 │82.16×28,200=2,316,912 │├──┼──────────────┼────────────────────────────┤│ 03 │臺中市○○區○○段○○○○○○號 │84.41×28,200=2,380,362 │├──┼──────────────┼────────────────────────────┤│ 04 │臺中市○○區○○段○○○○○○號 │172.7×28,200=4,870,140 ││ │(原告誤繕為4-2-2地號土地) │ │├──┼──────────────┼────────────────────────────┤│ 05 │臺中市○○區○○段○○○○○○○號│1,092.93×10,100×758/1600=5,229,533 │├──┼──────────────┼────────────────────────────┤│ │合 計 │19,239,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