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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陳莉玟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7,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3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