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王信仁被 告 王坤德
張榮仁顏枝慎廖滄海廖滄浪上列當事人間優先承購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1531萬751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土地全部面積共計2929.49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47,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2億1,531萬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萬9,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