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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朱子清訴訟代理人 黃國峯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大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謝佳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請求重劃會章程部分條文無效及選舉無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暫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抵前繳1,000 元,尚須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日期: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