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怡美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訴訟代理人 洪瑞駿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偉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一、提出與被告簽訂之台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影本(應提出契約內容就行政管理費等已有約定記載之契約,原告起訴時提出之契約書內容如行政管理費之金額並未填載),原告何時終止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