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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郭順利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玲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訴狀內動產明細表所示項目之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裁判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