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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郭順利被 告 黃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萬元【詳見原告提出之陳報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裁判日期: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