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科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