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2號原 告 洪炳宗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爵等12人間租佃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3,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