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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瑛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提出先位及備位聲明,而其中備位聲明以新臺幣200萬元作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