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4號原 告 廖年舫
廖麗瓊被 告 廖嘉暉
廖珮岑廖育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7萬6920元(計算式:面積520.79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8,000元=77,076,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萬0304元,扣除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68萬7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