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林徵庸被 告 施劍瑩
徐冬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對待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25
6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