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3號原 告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韻如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被告陳汝玲、楊俊鈴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03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