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8號原 告 劉景星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青年高級中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