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林儷胺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欣余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惟被告陳欣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