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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親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27號原 告 黃得銘法定代理人 王志花被 告 黃天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