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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陳文煥特別代理人 陳榮崇相 對 人 陳邑生法定代理人 陳金鋒

陳黃小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107 年度訴字第6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該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第9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趁聲請人患有失智症無法了解法律行為效果之情況下,擅自將聲請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己,故該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聲請人基於所有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704號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審理中,爰請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等情,業據提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6 年

9 月26日診斷證明書、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04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足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附表:

┌──────────────────┬──────┐│不動產 │權利範圍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20分之2 │└──────────────────┴──────┘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