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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志東代 理 人 廖泉勝律師

王翼升律師相 對 人 陳志聲代 理 人 王一翰律師

林心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6號),聲請人提起反訴並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於民國74年間向訴外人陳國津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並簽立買賣契約書,而當時聲請人因考量稅務因素,乃向相對人借用其名義辦理登記,並於74年間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則由聲請人保管。(二)現因相對人欲將系爭不動產侵吞入己,故聲請人以「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方式,向相對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且該書狀繕本已於107 年7 月23日送達相對人,聲請人並依民法第529 條、第541 條、第

179 條、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46號遷讓房屋事件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為此聲請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釋明,且該本案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 號│地號 │ 面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1 │臺中市○○區○○段斗抵│ 87平方公尺 │全部(1分之1 ) ││ │小段23之146地號 │ │ │└────┴───────────┴─────────┴────────┘

二、建物部分:┌─┬──┬───────┬───┬───────────────┬─────┐│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層次及├───────────────┤ 範圍 ││ │建號│--------------│主要建│層 次及面 積 │ ││ │ │建 物 門 牌│材 │ │ ││號│ │ │ │ │ ││ │ │ │ │ │ │├─┼──┼───────┼───┼───────────────┼─────┤│1 │895 │臺中市沙鹿區沙│鋼筋混│總面積:192.73 │全部(1 分││ │ │鹿段斗抵小段23│凝土造│1層面積:41.50 │之1 ) ││ │ │之146 、23之 │,3層 │2層面積:56.03 │ ││ │ │166 地號 │ │3層面積:56.03 │ ││ │ │------------- │ │騎樓面積:14.53 │ ││ │ │臺中市沙鹿區四│ │電梯樓梯間:5.50 │ ││ │ │平街34之5 號 │ │地下層面積:19.14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