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 訴 人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尚官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