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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7號上 訴 人 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員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順美因107 年度訴字第1457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 萬元定之,依此核定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 萬6002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2 審裁判費2 萬600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