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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 告 陳巧芬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複 代理人 朱家穎律師被 告 豐源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幸田千穗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豐原育樂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源育樂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