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 告 高宜秀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複代理人 陳健律師被 告 李春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即原告之女江旭瀅。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文峰前承攬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員林市○○路○段○○○巷對面4間工廠之營造工程,因林文峰收原告工程款新臺幣(下同)51萬元,兩造遂於民國107年1月26日達成協議,由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共11筆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即原告之女江旭瀅,用以抵償林文峰所溢收之工程款。詎被告迄今拒不履行協議,爰依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之通知,及依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上開11筆土地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江旭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為證,被
告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
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民法第26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第三人利益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與他方約定,由他方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權利之契約。倘第三人並未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之權利,即令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亦僅係當事人間之指示給付約定(即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尚非民法第269條所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1704號、97年度台上第176號、98年度台上第81號、102年度台上第48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雖主張本件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惟兩造協議書第1條僅約定:「林文峰之妻李春香同意將名下11筆土地抵償乙方溢收之工程款並辦理過戶登記至乙方之女江旭瀅名下。」等語,其後立書人處,甲方為訴外人林文峰及甲方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乙方為原告及乙方登記名義人,惟乙方登記名義人部分雖簽有「江旭瀅」名字,亦表明為原告所代理,則依上情以觀,顯僅係當事人間之指示給付約定,難認訴外人江旭瀅有直接之請求權。惟本件既係原告本於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移轉附表土地之應有部分予訴外人江旭瀅,則仍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如主文所示第1項,即為可採,應予准許。
㈢原告雖聲請對本件予以假執行,惟上開給付部分性質上係屬
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給付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須待判決確定時,始視為自確定時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自屬不適於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積(平│應有部分││ │ │方公尺)│ │├──┼──────────────┼────┼────┤│ 1 │臺中市○○區○○段○○○號 │2,493 │1/120 │├──┼──────────────┼────┼────┤│ 2 │臺中市○○區○○段○○○號 │7,507 │1/120 │├──┼──────────────┼────┼────┤│ 3 │臺中市○○區○○段○○○○○號 │4,621 │1/120 │├──┼──────────────┼────┼────┤│ 4 │臺中市○○區○○段○○○○○號 │107 │1/120 │├──┼──────────────┼────┼────┤│ 5 │臺中市○○區○○段○○○號 │2,750 │1/120 │├──┼──────────────┼────┼────┤│ 6 │臺中市○○區○○段○○○號 │3,768 │1/360 │├──┼──────────────┼────┼────┤│ 7 │臺中市○○區○○段○○○號 │1,983 │1/120 │├──┼──────────────┼────┼────┤│ 8 │臺中市○○區○○段○○○○○○號 │2,927 │86/11200│├──┼──────────────┼────┼────┤│ 9 │臺中市○○區○○段○○○○○○號 │6,142 │86/11200│├──┼──────────────┼────┼────┤│10 │臺中市○○區○○段○○○○○○號 │1,401 │86/11200│├──┼──────────────┼────┼────┤│11 │臺中市○○區○○段○○○○○○號 │939 │86/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