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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 訴 人 巫清豐

巫清裕共 同送達代收人 洪崇欽被 上訴人 林永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分管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2,4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履行分管協議等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