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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被 告 張京錡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七年度侵上訴字第八十五號妨害性自主罪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199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被告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該刑事案件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被告是否犯該罪,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結果,兩造亦表示待該刑事案件確定後,再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