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被 告 張京錡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結果,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裁定命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妨害性自主罪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 號判決被告無罪終結而告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