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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 告 陳莉玟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被 告 久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興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