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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9號原 告 蔡林珍香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複代理人 林冠秀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李羿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1號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事件行政訴訟終結(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無公用地役關係為前提,而兩造就系爭土地有無公用地役關係之爭訟,業經原告提起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告蔡林珍香、被告臺中市政府),該案目前繫屬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31號),有該院以108年3月13日中高行金愛107訴00231號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掃描電子卷證1份在卷可證。是本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應以前揭行政訴訟判決結果為據,且兩造均同意本件裁定停止訴訟,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