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9號原 告 蔡林珍香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複 代理人 林冠秀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李羿廷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1號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裁定命在該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