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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楊翊被 告 林銘展

林銘一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原訂107年9月11日宣判期日取消),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