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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原 告 蘇增國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解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