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楊欽賢
陳鳳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協威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威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文被 告 固地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固地威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為求紛爭圓滿解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