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楊欽賢

陳鳳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協威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威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文被 告 固地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固地威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為求紛爭圓滿解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