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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強律師被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訴訟代理人 陳秋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公司法第16條、第59條之解釋適用,及永懋造紙有限公司「歷年」登記事項卡、「歷年」章程內容,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裁判日期: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