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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上訴人即原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被上訴人即被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上當事人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