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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被上訴人即被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