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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陳姿菱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被上訴人 陳翰霆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陳俊協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4,772元(○○○區○○段○○○○號土地面積960.66平方公尺×106年公告現值4,200元=4,034,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