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 訴 人 賀姿華被 上訴 人 梁家茜
賴清祥許恒源許芷瑜許乃文梁家偉梁愛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裁定,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1 萬6248元,命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8 萬9412元。
嗣上訴人於108 年10月7 日具狀減縮有關系爭柳楊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塗銷之請求,此部分經扣除後,本件重新核定上訴利益為
469 萬9374元(449 萬8774元+20 萬0600元=469 萬9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295元,上訴人僅繳納7 萬1275元,尚負欠2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