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靜枝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林進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41,161 元(參見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07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56297 元/ ㎡×136 ㎡×2/3 =0000000 元,連同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107 年間房屋現值736900元,計算式:0000000 元+736900元=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8,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