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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 告 陳進德

陳月裡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被 告 陳清洲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具狀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就本件台中市○○區○○街353房屋部分,原告108年1月30日「民事辯論狀」之「理由三、」載有請求被告給付92年3月30日至95年2月15日期間出租與第三人黃驛翔之租金收益各23萬7111元(按原告2人合計47萬4222元),然「訴之聲明」部分並未聲明請求,請原告確認是否聲明請求該款項?二、若原告擬請求上開款項,請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18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