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 告 陳進德
陳月裡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被 告 陳清洲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郭亦騏律師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一、附表一編號3「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由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二、附表二編號1「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編號2「臺中商業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