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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被 告 向志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仲介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