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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 告 水岸英倫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被 告 劉東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身分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