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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妙娟

何宗軒何幸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瑞益、鄭義蒼、鄭瑞謀間請求協同辦理刪除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