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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5號上 訴 人 林鴻儀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上訴 人 邱淑婷

陳鉅富上列兩造間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