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上 訴 人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曉娟鄭採英上訴人與張迎霄、鍾鳴惠、苟卿國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61號返還溢扣款項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4,267 元(原為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