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6號原 告 梁仲斌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複代理人 劉萃倫被 告 黃書涵
黃書田馮嚴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楊玉珍律師」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